陳清山

陳清山(1937-),臺灣宜蘭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縣立東光中學教員,林水泉與呂國民、其等結識後,因均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並於玉山莊旅社商討「臺獨」組織事宜。而後辜寬敏飭顏尹謨作一詳細計畫,發展組織,期於抵臺後,即約同其與林欽添、陳景福等人研討「臺獨」事宜,並報告在日「臺獨」活動概況與「臺灣獨立聯合會」會長史明之「臺獨計畫」等情。1967年9月11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林水泉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查敘明,且其縱對「臺獨」之主張表示熱衷,此外無其他具體計劃與行為,難認其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立東光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0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