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尹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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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尹謨(1940-),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與林水泉結識後,參與林水泉的「臺灣獨立」活動。其仿照《謹告臺灣同胞》宣傳小冊內容,以「臺灣獨立聯合陣線行動委員會」名義草擬「六六三一六」傳單,主張推翻政府,成立「臺灣共和國」,由呂國民抄印並郵寄臺北市各里鄰及臺大法學院學生。又與呂國民、張明彰、黃華、吳文就及陳光英等開會,成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通過組織章程,以作進行「臺獨」之根本。其在臺成立「╳╳同志聯合會國內行動團」訂有叛亂計畫,復擬具致在日之叛國機構函件,其自日返臺前接受史明、辜寬敏指示,在臺進行四大戰略,及作一詳細計畫發展組織展開工作,帶回日本研究。抵臺後,約同陳光英、陳清山等聚晤,講述叛國分子在日活動概況及其返臺係進行叛亂活動,目前工作為暗殺政府官員黃國書、謝東閔等,以及破壞臺北橋、大肚溪橋等,囑物色志同道合人士參與共同進行,尚未著手即經司調局察覺逮捕。1967年8月1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7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且有油印反動文件、書稿及圖記等物獲案為據。縱使其有參加商討臺獨組織情事,及印製所需文件,惟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此外查無其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及行為,難認上開情事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