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尹謨
- 顏尹謨 男 1940年出生 2019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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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尹謨(1940-2019),男,彰化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研究所肄業,師從蘆部信喜教授,專攻戰時非常體制(戒嚴)。1967年1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東大學生,年27歲。1970年8月13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宣告沒收財產。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顏尹謨與林水泉、呂國民、張明彰、黃華、吳文就、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等人結識,均因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1966年2-3月,顏尹謨以「臺灣獨立聯合陣線行動委員會」名義印發傳單,鼓吹推翻政府、成立臺灣共和國。同年11月12日上午,張明彰邀集顏尹謨、呂國民、黃華、吳文就、陳光英及林道平等人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決議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同年12月顏尹謨赴日本留學,抵達日本後與臺獨分子過從甚密。1967年5月,顏尹謨與臺灣獨立聯合會會長史明接上關係,由史明按月提供其生活費,每週由史明講解臺獨計畫的四大戰略,要求顏尹謨熟記,返臺後實行四大戰略及發展組織。顏尹謨返臺後之後,訪晤賴水河,告以其返臺係為進行臺獨活動,目前工作為暗殺政府官員及破壞臺北橋、大肚溪橋等,囑賴物色志同道合人士共同進行,賴水河表示首肯,然尚未進行即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先後將顏尹謨等人逮捕。
然而,據顏尹謨表示:「當時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指控我們這些黨外朋友利用選舉進行叛亂活動,其實這事件有位陳姓的朋友從中搞鬼,自導自演,引人入罪,很多罪名都不合事實。」
1967年11月29日,顏尹謨被調查局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12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顏尹謨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所有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其後被告聲請覆判,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維持原判。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做成(64)諫減字第18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0年。1977年8月18日刑滿開釋。從被捕開始,顏尹謨曾先後被關押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保安處、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等地。
顏尹謨指出,他和劉佳欽被判刑後引起東京大學學生的抗議,這件事轟動整個東京大學,在日本稱該事件為「劉、顏事件」。東京大學師生組成「劉、顏兩君拯救會」,由指導教授蘆部信喜擔任會長,結合劉佳欽的指導教授川野重任以及小林直樹等教授進行救援活動。日本國會、東大校長也都關切本案,也有日本記者來監獄進行採訪。出獄後,顏尹謨再度投入反對運動,除了辦雜誌、寫文章,也曾參與人權會、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黨外公職人員公共政策研究會、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並參與發起成立民主進步黨。
1999年5月3日,顏尹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顏尹謨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顏君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且有油印反動文件、書稿及圖記等物獲案為據;縱使顏君有參加商討臺獨組織情事,及印製所需文件,惟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此外查無其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及行為,難認上開情事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與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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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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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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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