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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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水河(1911-1991),男,彰化人,公學校畢業。1968年2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無業,年57歲。初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顏尹謨由日返臺後,偕同顏尹琮、陳光英赴彰化中山國民學校訪晤賴水河,告以臺獨分子在日本活動的情形,以及其返臺乃是為了進行臺獨活動,目前工作為暗殺政府官員黃國書、謝東閔、連震東等及破壞臺北橋、大肚溪橋等,欲物色志同道合人士參與,賴水河表示答應加入。然尚未進行即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於1968年2月10日被羈押。 後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後於1968年5月20日以(57)警檢訴字第16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其後賴水河聲請覆判,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改判賴水河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執行。1975年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7月14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14日,賴水河之子賴正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賴水河陰謀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係以賴君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唯一證據,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