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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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水河(1911-1991),臺灣彰化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與顏尹謨、顏尹琮、陳光英見面,顏尹謨等告以叛國分子在日本活動情形及其返臺係進行叛亂活動,目前工作為暗殺政府官員黃國書、謝東閔、連震東等及破壞臺北橋、大肚溪橋等,囑物色志同道合人士共同參與,其當表首肯,惟尚未著手即經司調局查覺。1968年2月10日被羈押。197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唯一證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5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