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顏事件
1967年,劉佳欽、顏尹謨兩人參與「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後,不久分別前往日本東京大學留學,在日期間與臺獨分子有所往來,返臺後皆遭情治單位逮捕。兩人被捕後,東京大學師生組織「劉、顏兩君拯救會」,聲援兩人,此即為「劉、顏事件」。
劉佳欽,1935年生,男,嘉義民雄人。國立臺灣大學農業推廣系畢業後考上公費留學,就讀日本東京大學農學研究所,專攻農業經濟學,由川野重任教授指導。顏尹謨(1940-2019),男,彰化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赴日就讀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研究所,專攻憲法,由蘆部信喜教授指導。1967年8月,劉、顏兩人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回臺後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
1967年9月,劉佳欽與顏尹謨被捕消息傳開,引起東京大學師生的震驚,該校師生遂組成「劉、顏兩君拯救會」,由蘆部信喜教授擔任會長,並結合川野重任教授以及小林直樹教授等人進行救援活動,「東京大學中國同學會」(總幹事劉進慶)等團體與個人也加入聲援活動。10月,他們拜訪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要求公開劉、顏兩人被捕的真相。11月,他們將書函當面交給正在訪日的國防部長蔣經國,要求妥善處理。
當時留日學生反應特別激烈,救援行動持續多年,包括成立「劉顏救援會」、「劉顏事件基金會」、發行〈劉顏事件消息通訊〉,並舉辦各類集會示威活動、在雜誌上介紹與評論、向日本國會控訴、向臺灣當局陳情請願等。期間日本國會、東大校長也都關切本案,也有日本記者來監獄進行採訪,使得臺灣的反對運動漸為外界知悉,國際特赦組織也因此開始關心臺灣的反對運動與政治犯。
雖然經過東京大學師生的抗議,1969年至1970年間,劉、顏兩人仍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國防部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重刑,劉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顏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皆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然而,事件並未因此落幕,東京大學的救援行動仍然持續,例如,1972年1月31日,「東京大學中國同學會」向各界發出兩千份〈要求釋放劉顏二君的公開信〉,同時也向總統蔣介石以下的中華民國政府首腦與相關機構要求釋放兩人,但仍無法讓兩人獲得自由。直到1975年與1977年,兩人才陸續出獄。
1999年,劉佳欽、顏尹謨兩人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在2001年經審核通過獲得補償。2019年5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兩人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顏尹琮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56/1571/2。
2. 本連盟広報部
1968〈劉・顏事件再報〉,《台灣青年》86:22-26。
3. 顏尹謨
1983〈劉顏事件始末〉,收入顏尹謨,《臺灣同鄉:海外見聞錄》,頁46-54。臺北:作者自印。
4. 曾品滄
2004〈1960年代知識青年的獨立運動──以「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事件」為例〉,收入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紀錄,《1960年代獨立運動──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事件訪談錄》,頁36-37。臺北:國史館。
5. 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許瑞浩紀錄
2004〈顏尹謨先生訪談錄〉,收入曾品滄、許瑞浩訪問,曾品滄紀錄,《1960年代獨立運動──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事件訪談錄》,頁75-102。臺北:國史館。
6. 劉進慶
2015〈劉進慶致蔣經國信〉、〈劉進慶致宋越倫信〉、〈劉顏事件備忘錄〉,收入劉進慶,《劉進慶文選:我的抵抗與學問》(上卷),頁3-12。臺北:人間出版社。
7. 鄭麗玲,〈劉佳欽〉,國家人權博物館,《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Detail/4844,擷取時間:2025/7/16。
8. 曾品滄,〈劉顏事件〉,《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Event/Detail/13,擷取時間:2025/7/16。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20「公告受難者林家田君等12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 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20年10月29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95300257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