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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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75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佳欽(1935-),臺灣嘉義人。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研究生,劉佳欽赴日留學時與臺獨份子洪毓盛交往密切,受顏尹謨之邀訪晤郭錫麟,研討如何展開臺獨活動,計劃炸燬高雄煉油廠、大肚溪橋、石門水庫等公共設施及暗殺政府首要等工作,返臺後受洪毓盛指示,從事聯絡工作。1967年8月2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3756申請案於1999年7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劉君偵查中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且有在同案被告吳文就、顏尹琼處查獲之反動文件書稿及圖記等物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在日本研討如何在臺從事破壞工作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佳欽,1935年生,男,嘉義民雄人,曾就讀臺北師範學校、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臺灣大學。畢業後,先後於臺北市大佳、雙園、河堤國小、古亭國小等校任教。1967年因涉「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叛國分子林水泉、顏尹謨等叛亂案)」被捕,時32歲。 劉佳欽於1953年考上臺北師範學校,期間曾幫高玉樹參選臺北市長助選。臺北師範學校畢業後,先於國小服務期滿,再考上師範大學英語系,1954年參加聯考,考上臺灣大學農業推廣系。就讀臺大期間,持續輔選黨外人士競選公職。1967年考上日本公費留學,申請進入東京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在日本留學時,與在日臺獨人士往來,引起特務注意。據官方審判資料,劉佳欽於1967年4月赴日留學,與「叛國份子」洪毓盛交往密切,同月陳光英也赴日,顏尹謨邀陳光英、劉佳欽、洪毓盛訪郭錫麟,研討展開「叛亂」活動,並與臺灣獨立聯合會長史明(施朝輝)接上關係等。 警總之判決書顯示,1967年6月13日到7月間,劉佳欽、顏尹謨先後自日返臺,劉佳欽臨行接受洪毓盛指示從事聯絡工作,約定密語通信,抵臺後認定臺灣情勢不佳,即以約定密語函告洪毓盛,未進行活動。8月時,正在攻讀碩士的劉佳欽收到岳父盧木炎發生車禍命危的消息。因其友人顏尹謨、吳文就都已被捕,多數在日留學生與日本友人皆力勸其切勿返臺。返臺後,即於1967年8月24日在今臺北二二八公園對面的華園大飯店遭到逮捕,拘禁於三張犂招待所留置室。期間受嚴厲刑求,包括電擊。 另據劉佳欽申請補償時所提出之陳述書,他於1965-1966年間準備赴日公費留學考試期間,於圖書館經友人吳文就介紹而認識陳光英,而陳光英實為調查局人員,陳光英積極向劉佳欽介紹的朋友,後來都成為被告;在閒聊中陳光英常說:「天天談選舉根本沒用,臺灣的問題只有革命,推翻國民黨才能解決」等語,自導自演所謂臺獨叛亂案。另據官方檔案,陳光英於1967年1月6日向調查局自首,並為該局報准運用收集「罪證」。 同案被拘者包括黃華、顏尹琮、張明彰等人,皆據國防部(59)覆高亞字第0002號以「預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刑10年,劉佳欽則被判處8年;但劉上訴後又遭加重判處為有期徒刑10年。判決後關押於軍法處景美看守所仁愛樓,1971年轉拘綠島綠洲山莊,直到1975年4月蔣介石逝世獲減刑出獄。 劉佳欽返國被逮捕後,期間東大學生曾發起罷課,1970年5月復有東大校長加藤一郎致函蔣介石,懇請當局讓兩位研究生早日回到東京大學。1972年東京大學同學會曾以「為本會會員劉佳欽、顏尹謨涉嫌被押並被判重刑,顯係冤抑,懇請予以平雪與釋放並使其返校復學由」公開呼籲蔣介石總統、國防部覆判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審判庭等,將1967年回國省親而被捕的留學生予以釋放。 1975年4月劉佳欽出獄後,在親人照料七年後,才得以回復適應社會。其後以其專業能力,曾任巴布亞新幾內亞駐中華民國農業代表處秘書,推動國際農業交流。在經歷過白色恐怖的歷史,他期望能用各種方法傳達給後輩,讓他們瞭解政治迫害的悲慘,讓臺灣成為真正人權之島、自由之島。1999年7月劉佳欽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研究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