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佳欽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劉佳欽,1935年生,男,嘉義民雄人,國立臺灣大學農業推廣系畢業。1967年8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日本東京大學研究生,年32歲。初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獲減刑出獄。 1953年考上臺灣省立臺北師範學校,期間曾幫高玉樹參選臺北市長助選。臺北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於臺北市大佳、雙園、河堤、古亭國民學校等校任教。服務期滿後,再考上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1954年參加聯考,考上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就讀臺大期間,持續助選高玉樹等黨外人士競選公職。臺大畢業後,於1967年考上日本公費留學,申請進入日本東京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在日本留學時,與在日臺獨人士往來,引起特務注意。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其因不滿現實,企圖推動臺灣獨立,於1967年4月抵日後,即與洪毓盛交往,並在同月偕同洪毓盛、陳光英及顏尹謨拜訪「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分子郭錫麟,與郭錫麟討論如何展開臺獨工作,計劃在臺從事破壞,包括計劃炸燬高雄煉油廠、大肚溪橋、石門水庫等公共設施以及暗殺政要等工作。並與「臺灣獨立聯合會」會長史明(施朝暉)接上關係。同年6月返臺,接受洪毓盛交付的連絡任務,約定密語通信,因見臺灣情勢不佳,遂函告洪毓盛,未繼續進行連絡。 據劉佳欽申請補償時所提出之陳述書及其日後接受訪談所述,其赴日本留學時仍關心國事,常拜訪史明、辜寬敏與郭錫麟等人,也常與在東京留學的臺灣學生談論臺灣前途與蔣政權種種,但不曾在言論中主張臺灣獨立,認為自己在日本的政治言行被陳光英(也是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成員)所蒐集,作為日後被捕的證據。陳光英是其於1965-1966年間準備赴日公費留學考試期間,於圖書館經友人吳文就介紹所認識,實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人員,與其同在1967年4月赴日,並積極向其介紹朋友,而陳所介紹的朋友後來都成了案件被告;在閒聊中陳光英常說:「天天談選舉根本沒用,臺灣的問題只有革命,推翻國民黨才能解決」等語,自導自演所謂臺獨案。另據官方檔案所述,陳光英於1967年1月6日向調查局自首,並為該局報准運用收集情報。 1967年8月,返日攻讀碩士的劉佳欽收到岳父盧木炎發生車禍命危的消息。因其友人顏尹謨、吳文就都已被捕,多數在日留學生與日本友人皆力勸其切勿返臺,但其仍在同月返臺。後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於8月24日在今臺北二二八公園對面的華園大飯店被逮捕,先後被拘禁於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犂招待所留置室、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拘禁在前者期間曾受嚴厲刑求,包括電擊。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12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九十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底之前,因軍法處青島東路3號址出售需清空,故被移監至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1968年6月26日再移監至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後其聲請覆判,覆判前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被批示應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判決定讞後,於景美軍法處看守所服刑,1971年移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徐文開、傅國光作成(64)諫減字第五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於同日刑滿開釋。 劉佳欽被捕期間,除了家人備受打擊外,其太太劉盧照淑日後接受訪談時亦曾陳述:「劉佳欽被捕之後,不只是我家,甚至包括整個居住的村子都陷入了恐怖的氣氛中」。然而,也有人挺身救援劉佳欽,例如,當時劉佳欽與顏尹謨(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成員、當時也是東京大學留學生)被捕後,東大學生曾發起罷課,並由師生組成「劉、顏兩君拯救會」,由顏尹謨的指導老師蘆部信喜擔任會長,進行救援活動。1970年5月,東大校長加藤一郎曾致函總統蔣介石,懇請當局讓兩位研究生早日回到東京大學。1972年「東京大學中國同學會」曾以「為本會會員劉佳欽、顏尹謨涉嫌被押並被判重刑,顯係冤抑,懇請予以平雪與釋放並使其返校復學由」公開呼籲總統蔣介石、國防部覆判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審判庭等,將1967年回國省親而被捕的留學生予以釋放。而隨著上述救援活動的展開,臺灣的反對運動也漸為外界知悉,國際特赦組織亦因此開始關心臺灣的反對運動與政治犯。 出獄後,其經親人照料7年才得以回復適應社會。後因其專業能力,曾任巴布亞新幾內亞駐中華民國農業代表處秘書,推動國際農業交流。在經歷過白色恐怖的歷史後,期望能用各種方法將自己的遭遇傳達給後輩,讓他們瞭解政治迫害的悲慘,並讓臺灣成為真正的人權之島、自由之島。 1999年7月14日,劉佳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劉君偵查中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互證相符,且有在同案被告吳文就、顏尹謨處查獲之反動文件書稿及圖記等物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在日本研討如何在臺從事破壞工作僅止於商討而已,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鄭麗玲、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研究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