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禮

  • 林中禮 1934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調查局第一留質室(三張犁招待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景美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中禮(1934-2019),男,雲林西螺人,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畢業。1968年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教員,年34歲。初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開釋。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其與林水泉、呂國民、張明彰、黃華、吳文就、許曹德、陳清山、顏尹謨等人結識後,均因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1965年夏,林水泉又邀集林中禮、呂國民、張明彰、許曹德、陳清山在臺北市民生東路玉山莊旅社,商討臺獨組織事宜。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後,於1968年1月4日將林中禮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3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13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後其聲請覆判,覆判前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被批示應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警備總部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7月14日刑滿開釋。從被捕開始,先後被關押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西寧南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等地。 2002年,林中禮在訪談中表示:「1968年1月7日,當我吃完午飯正要休息時,在樓梯口突然遭兩名調查局幹員攔住,他們希望我能赴調查局作證。他們將我帶往位在三張犁的調查局拘留室,他們指控我和彭明敏、林水泉等人一起批評政府。我們雖然對政府有些不滿,然而既沒殺人放火,也沒做什麽見不得人的事,這有什麼錯呢?在當時的政治環境,只要有幾個人一起批評政府,那就算預備陰謀推翻政府。」 1999年4月16日,林中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渠等雖曾參加商討「臺獨」組織事宜,惟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故非有實據,擬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