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禮

林中禮(1934-2019),臺灣雲林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教員,其與林水泉、呂國民、林中禮、許曹德等結識後,因均不滿現實,圖謀「臺灣獨立」,林水泉曾邀集其與呂國民、陳清山等人商討「臺獨」組織事宜。1968年1月4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復經國防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雖曾參加商討「臺獨」組織事宜,惟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至許君所另撰寫之英文信,其內容亦無法認定與臺獨組織及計劃互有關聯,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