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欽添

  • 林欽添 1941年出生 2005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六張犁看守所、 原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安坑)、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景美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欽添(1941-2005),男,苗栗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1968年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苗栗縣立南莊國民中學教員,年27歲。初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開釋。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7年5月間,顏尹謨與在日本的「臺灣獨立聯合會」會長史明(即施朝暉)接上關係,由史明按月支付其生活費貳萬日幣,規定每週須聯繫二、三次,由史明講解「臺獨計畫」當中的四大戰略,要求顏尹謨熟記,並返臺實行。顏尹謨返臺後,於同年7月20日約同林欽添與陳光英至宜蘭羅東鎮與陳清山、林樹欉、陳泉福、黃英武等人在林樹欉的診所聚會,由顏尹謨講述臺獨在日本的活動概況與「臺灣獨立聯合會」會長史明的「臺獨計畫」,以及辜寬敏願意經援島內臺獨活動等情事,並共同研究臺獨如何進行之事宜。 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林欽添與顏尹謨等多人遭逮捕,於1968年1月15日被羈押。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3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13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林欽添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其後林欽添聲請覆判,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被蔣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林欽添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做成(64)諫減字第十一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於7月14日開釋。從被捕開始,曾先後被關押在六張犁保安處看守所、新店安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西寧南路保安處看守所、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等地。 2004年,林欽添在訪談中表示,案子牽涉到他的部分,是因為他那一次在羅東和他們吃飯。他最大的罪狀就是在那場飯局上,曾和顏尹謨、陳光英、陳清山以及林樹欉等人談論臺獨問題。當時陳光英和顏尹謨剛從日本回來,顏在日本留學期間曾接受辜寬敏與史明等人的資助,他們從日本回來後就向我們說明海外臺獨的發展、臺獨人士的主張,以及史明的四大戰略等。他們還說,以後臺灣若能發展組織,史明願意資助。在飯局上,我們就只是討論,並無行動,我也未曾主張武裝游擊活動。 1999年11月11日,林欽添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欽添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林君偵查中自白與共同被告顏尹謨、陳清山、黃華等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顏尹謨等所為,係在商討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尚難認林君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立南莊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