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欽添

林欽添(1941-?),臺灣苗栗人。 依(59)覆高亞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苗栗縣立南莊中學教員,其受顏尹謨邀約至宜蘭縣羅東鎮與陳清山、林樹欉等在林樹欉診所聚晤,聆聽顏君講述叛國分子在日活動概況,與史明之叛亂計畫,以及辜寬敏願以經濟支援在臺從事叛亂活動等情,並共同研究叛亂活動進行事宜。1968年1月1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顏尹謨、陳清山、黃華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顏尹謨等所為,係在商討選舉期間謀議組黨之行為,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 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立南莊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