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平

林道平(1944-),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其與張明彰、呂國民、黃華、吳文就等人,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而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決議組織名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因感事態嚴重,散會時以學業為由,囑張明彰以後勿再邀其與會。1968年1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70年1月4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明彰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張明彰等人共同集會討論臺灣獨立等問題,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縱其明知其等集會討論臺灣問題,亦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不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叛亂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