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平
- 林道平 男 1944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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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道平(1944-),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其與張明彰、呂國民、黃華、吳文就等人,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而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決議組織名為「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因感事態嚴重,散會時以學業為由,囑張明彰以後勿再邀其與會。1968年1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70年1月4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明彰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張明彰等人共同集會討論臺灣獨立等問題,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縱其明知其等集會討論臺灣問題,亦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不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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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叛亂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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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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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