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道平

林道平,1944年生,男,彰化人。1968年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年23歲。1969年10月21日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6年11月12日,張明彰邀林道平、呂國民、黃華、顏尹謨、吳文就、陳光英等人在臺北市立圖書館秘密集會,以競選為名,決議組織以從事臺灣獨立為目的之「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然而,因張明彰等討論臺獨問題,其感到事態嚴重,散會時即以學業為由,告知張明彰以後勿再邀其與會。後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於1968年1月5日被羈押。 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1968年3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13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叛亂部分無罪。後於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執行至1970年1月4日刑期結束。 2000年11月29日,林道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道平明知張明彰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張明彰等人共同集會討論臺灣獨立等問題,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縱林君明知渠等集會討論臺灣問題,亦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不符,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蘇瑞鏘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醫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5、0015、0024、00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