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玉

吳清玉(1942-),臺灣屏東人。 依(58)裁字第7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同學楊新一在臺北市立師範學校讀書時,因閱讀不良書刊,思想偏激,仇視政府,遂萌「臺灣獨立」思想,又結識同校同學陳泉福,陳亦主張「臺灣獨立」,3人乃時相研商如何發起組織,非法奪取政權,達到「臺灣獨立」之目的。畢業後仍常聚晤,陳泉福邀其與楊新一加入其組織之「生活促進會」,因該會主張「臺灣獨立」後,勾結共匪,為其與楊等2人所不同意而未果。1968年10月2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9年1月25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情節尚屬輕微,依法裁定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陳泉福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與陳泉褔研商,主張臺灣獨立之行為,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7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