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新一

楊新一(1941-),臺灣屏東人。 依(58)裁字第7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校教員,其與吳清玉、陳泉福時相研商如何發起組織,達到「臺灣獨立」目的等,後拒絕陳君邀約參加「生活促進會」。1968年12月8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9年1月25日交付感化。1971年12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陳泉福研商,並謀議臺灣獨立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7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