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香
- 陳香 男 1907年出生 1986年卒 福建 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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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香(1912-1986),本名舍人,學名炳淵,筆名沈吟、蘿莎,男,福建同安人。1962年被捕時52歲。年少時就讀廈門旭瀛學院,也在廈門繪畫學院學畫。1927年輟學當印刷店學徒,次年經友人吳雪痕介紹至小學代課,進入教育界,此後在廈門、南安、惠安、晉江等地小學任教,期間也曾至廈門大學旁聽教育課程。1937年受聘擔任小學校長,1940年起擔任福建惠安縣黨部文宣秘書,次年擔任惠安《民報》編輯,1944年擔任廈門《海濱日報》總編輯。1945年12月應友人張靜山引介、赴臺協助高雄市長連謀籌辦新報,自惠安渡海來臺,先後擔任《國聲報》總編輯和該報北版主筆。1947年底,時任《國聲報》發行人彭勃創辦《臺北晚報》,轉往臺北任職。並曾擔任、《閩臺日報》、《成功日報》等報編採主管。1949年擔任花蓮《更生日報》總編輯,迄於被捕。
陳香曾經三度進出政治牢獄。第一次在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因《國聲報》臺籍編輯發行號外受累遭羈押,數月後獲釋。第二次涉案在1948年夏天,陳香遭保安司令部約談,辦案人員僅要求撰寫自白書獲釋,事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人員莊西引介他至花蓮《更生日報》,也因此成為「運用人員」。
第三次則涉及「戴雲山案」,本案起於1959年另案當事人蘇寶藏舉發陳香、戴雲山等人曾經在福建參加「革命共濟會」。1961年12月花蓮調查站逮捕陳香,指控他「參與叛亂組織」,陳香辯稱指出,他在1948年間已就此事向當局自首,警總軍法處呈文國安局,國安局核定「參與叛亂組織」罪名不起訴,軍法處另以陳香「在1951至1954年期間在花蓮偶遇白克、戴雲山等舊日共濟會成員、未即時舉發」一事為由,控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密告」罪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警審特字第002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案件確定後在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3年底獲釋。出獄後,重回《更生日報》任該報秘書、顧問。
1955年調查局偵辦該局前官員蔣海溶、李世傑涉嫌叛亂案,調查局指控李世傑昔日在閩期間曾參與叛亂組織,因陳香一度活躍戰前福建藝文圈,調查局傳訊他和張劍華、許岱宗等閩籍人士出庭作證。陳香指認李世傑以「李浪浪」名義參與共黨外圍組織。陳香等三人所提證供,坐實辦案人員指控,李世傑遂遭法庭判處重刑。
陳香活躍於花蓮文壇,曾和駱香林等人發起蓮社(後改名洄瀾詩社)。餘生致力文學創作。文類涵蓋新詩、散文、小說、劇本,以及文學論述。早期以新詩創作為主,偶而編寫劇本,曾獲中華文藝獎金委員會「長詩獎」及臺灣省教育廳「兒童劇本獎」。更因為精通文獻掌故,曾編寫《臺灣十二家詩鈔》、《臺灣竹枝詞選集》,轉化和詮釋近代民間歌謠,具參考價值。1986年10月22日辭世,得年75歲。
2000年10月25日陳香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2002年5月18日第二屆第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准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4509號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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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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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75號
- 判決主文: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被告每次辦理自新登記時,祇將二十七年參加共產匪黨後為匪工作之事實予以表白,竟將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革命互濟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民族解放先鋒隊」等部分均予保留,解送本部偵辦。……第查被告參加共產匪黨及自首,均在三十八年六月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前,案照司法院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行為尚難據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訴追……至被告明知陳香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經查陳香早於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在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未頒布以前即已自新有案,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不為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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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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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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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