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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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6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蘇寶藏(1915-),福建同安人。依(39)安潔字第3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南第一中學教員,蘇寶藏明知陳志明係參加叛亂組織之匪徒,曾介紹陳志明至福建泉州教書,又於陳志明來臺後,復介紹至臺東文化國校教書。又曾介紹另一匪徒蔡莪菁至省立工學院附工中學教書。1950年7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奉國防部1951年4月16日代電核准調役。1951年4月18日調服勞役。05617申請案於2000年11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蘇寶藏明知陳志明、蔡莪菁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蘇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志明、蔡莪菁之供述為據,惟蘇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陳志明、蔡莪菁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蘇寶藏,1915年生,男,福建同安人。曾任臺南第一中學教員、臺南市立長榮女子中學教員。被捕前居住於臺南市,是臺南第一中學教員。因涉入吳聲達、黃祖權案被捕。吳聲達被控於臺南省立工學院擔任助教期間,吸收杜程、黃祖權,與匪諜許江新、呂丁南認識,參加叛亂組織,並蒐集臺南省立工學院附近營房數目,由吳聲達回報其共黨上級,而被以「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送辦,但蘇寶藏對於「參加叛亂組織及為匪工作等情矢口否認」。另外蘇寶藏又被指控涉入陳志明案,以明知陳志明為共產黨員,又介紹陳志明到福建泉州教書,以及在1947年陳志明回臺後,又介紹他到臺東文化國民學校擔任教員。以及1946年3、4月,介紹蔡莪菁,到臺南工業學院附近的中學教書,而經查陳志明與蔡莪菁都參加叛亂組織。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3152號判決書,蘇寶藏被判刑主因「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據《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1961年又因戴雲山曾參與匪外圍組織「反帝大同盟」,以陳香為掩護,從事匪諜工作,1948年潛伏到臺灣,繼續從事為匪工作,而後以「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被捕。陳香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被判有其徒刑2年。蘇寶藏因認識陳香,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調查,而留下偵訊筆錄,但並未因此被判刑。 蘇寶藏於2000年11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南第一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5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10日,限制人身自由2年9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