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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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揚(1919-),男,福建晉江人,被捕時42歲,業商,設立大千企業公司。 李振揚為中學畢業,赴臺前曾任《大眾報》、《兒童報》編輯,赴臺後先後任高雄《國聲報》總編輯、臺南《中華日報》編輯。 1961年9月11日,李振揚受蘇寶藏、陳逸萍牽連被捕。1950年6月29日,蔡莪菁遭內政部調查局「約談」,供認於1941年經顏文樓介紹加入共產黨,1946年透過蘇寶藏介紹任教於臺南工學院國文教員,藉機散發反動傳單,嗣於1950年7月辦理自新。1950年7月9日,蘇寶藏(福建同安人,晉江初中肄業)亦遭調查局約談,供認於1932年就讀福建晉江中學時參加「安那其主義」(即無政府主義)組織,1948年於泉州任該安那其主義核心組織「自由主義同盟」之鄉村教育部門負責人,李振揚亦參與該組織。 1945年10月來臺任臺南一中教員、三民主義青年團臺南分團學校分團部幹事兼書記時,試圖以該職位為掩護,與李振揚等共謀訓練幾個朋友,灌輸無政府主義思想。 此外,蘇寶藏供出陳逸萍等具有共黨嫌疑者,並於1950年7月辦理自新。 嗣蘇寶藏被釋放,仍與李振揚等交往密切,蘇寶藏、李振揚等由調查局臺南市站持續偵監。 1958年12月,調查局(已改制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查「黃種人等叛亂案」期間, 該案涉嫌分子陳明輝於審訊時供稱陳逸萍常出入李碩(曾任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高雄諜報組組長)之辦公處, 1959年5月5日調查局會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陳逸萍羈押偵訊。 陳逸萍供認在省立高雄商業學校任教時,因臺灣省教育廳認為其思想不純,飭該校將其解聘,嗣陳逸萍將此事告知李振揚,李振揚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高雄諜報組組長陳耀星介紹給陳逸萍,由陳耀星出面解釋,陳逸萍遂得以繼續獲聘,嗣填表成為高雄諜報組義務通訊員。 此外,陳逸萍亦供稱,李振揚之胞兄李振貫為泉州《大眾報》報社社長,該報實際上為無政府主義之機關報,而李振揚平日長袖善舞,周旋於情治人員之間,除陳耀星外,與呂文起(曾任臺南諜報組組長)、李碩均有來往。 1961年9月11日李振揚遭調查局逮捕,羈押於該局臺北站第一留置室,1963年3月20日遭警備總司令部起訴。 據1963年9月17日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李振揚曾於1947年在臺南第一女中教員呂榮星之宿舍,聽聞陳逸萍曾任匪黨南靖地委,顯然明知陳逸萍是匪諜,卻介紹高雄諜報組前組長陳耀星與之認識,1950年6月13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施行後仍未加以檢舉。 然而,經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向該部保安處調閱陳逸萍附匪登記資料,發現陳逸萍已於1949年辦理自首,1953年3月28日不過是補辦手續而已,因此,警備總司令部認為,李振揚明知陳逸萍為匪諜是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施行前,且該條例施行前陳逸萍即已自首,李振揚雖未檢舉,仍可依刑法第2條之但書,判其無罪。 1963年9月23日,李振揚獲釋。 李振揚以其並無知匪不報卻被控而遭羈押為由,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於2000年3月7日作出89年度賠字第7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61年9月11日至1963年9月23日獲釋為止,合計74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