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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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48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振揚(1919-),福建晉江人。02487申請案於1999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