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文樓

顏文樓(1921-1971),福建晉江人。 依(41)安潔字第17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一印刷公司經理,其曾由同學黃竹綠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之抗日軍,接受教師林松齡交閱《唯物辯證法》等書籍,並常與黃竹綠聯絡討論生活及抗日問題,受命繕交自傳加入匪黨及開辦夜校,從中吸收農民參加為抗日軍幹部等,又曾接受黃竹綠交與之手槍,並一同前往安海、惠安等地作經濟鬥爭工作,卻於中途折返等情。1952年2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其之自白,別無其他積極佐證,亦無參與叛亂活動之具體事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一印刷公司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