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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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雲山(1911-),福建南安人。 依(52)警審特字第0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慈光托兒所職員,其在廈門經馮小弓介紹加入匪外圍組織「革命互濟會」,並隨馮小弓散發反政府傳單多次,後任福建南安琉塘小學校長,經吳雪痕介紹認識張清水,又被張清水吸收加入匪外圍組織「反帝大同盟」。抗日以後,與陳香以「南安第三區教育界抗敵服務團」為掩護,暗中從事共匪活動,復至南安第二區參加閩南特委李剛召開之「民族解放先鋒隊」大會,並代表第三區報告工作情形,之後來臺潛伏。1962年2月1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4年3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所參加「反帝大同盟」、「南安第三區教育界抗敵服務團」等組織之性質是否即為叛亂之組織,並未查明。且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審判庭未詳予查證外,原判決亦認其自1938年後,即未發現有積極顛覆政府之活動;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慈光托兒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