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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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克(1914-1964),廣西桂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臺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其曾在廈門參加「反帝大同盟」,旋又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並先後主辦「現代文化社」及協助陳宣耿編輯《展望週刊》。之後在廈門經羅明吸收加入匪黨,主編《工人畫報》,煽動罷課請願。任前軍事委員會戰幹第二團指導員時,受匪指示參與「民族先鋒隊」活動。武漢會戰時,白克任職前第五戰區政治部,參與該戰區「文化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主編《軍民畫報》,挑撥中央部隊與地方部隊之情感,並進行思想滲透工作。並利用《中原月刊》及《安徽晚報》發表左傾言論,並吸收蔡方、曾萍加入匪黨。來臺後與宋斐如、蘇新、陳以專等擴展組織活動,創辦《人民導報》任總編輯,推薦陳以專任編輯主任,以「不打擊國民黨,不攻訐政府而以打擊陳儀,即間接打擊國民黨和政府」之策略,為有利於共匪之宣傳,並吸收陳大禹、宋非我、陳耀寰等加入匪黨等情。1962年9月1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4年2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陳彰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參加「民族先鋒隊」、為匪宣傳等行為均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其縱有參加組織、為匪宣傳、吸收他人參加組織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及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