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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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達生(1912-1995),福建廈門人。 依(60)遵威字第59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電影製片廠課員,其曾在廈門經白明新(又名為白克)介紹參加「革命互濟會」,與潘達輔、吳雪痕、楊竹人等同一小組,受蘇鴻樹領導,參加小組會議,研讀《唯物論》、《辯證法》、《資本論》等書籍,及張貼反動標語。後由吳炎星介紹參加「共產主義靑年團文教小組」,並協助陳宣耿、白明新編《展望》週刊,與白明新、李俠、楊竹人等演出《圍著棺材的人們》話劇,為匪宣傳。來臺後曾在臺北協助歐陽予倩所領導之「新中國話劇團」,演出《日出》等劇,為匪宣傳。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第9條第1項第2款判處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1971年9月1日交付感化。1974年8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潘達輔供述、陳宣耿、白明新判決書所載為據。惟其參加組織、研讀書刊、參與藝文活動及演出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電影製片場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6號、(60)遵威字第591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免除其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