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宣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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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宣耿(1912-),福建南安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專門委員兼業務檢查室主任,其就讀廈門大學時,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次年該會更名為「革命互濟會」,復經匪幹羅明吸收入匪黨後,接受王海萍指派,任廈門市革命互濟會負責人,出席指導小組會議,參加該會代表大會,並受命協助福州革命互濟會之工作。又啣王海萍之命與匪黨福州市委周劍心聯繫,為該會編輯《展望》週刊,為匪宣傳,旋被政府停刊。來臺後任職於省政府交通處。1962年9月2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6年9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29年參加讀書會,1930年秋該會易名為革命互濟會,任廈門市革命互濟會負責人,並為該會編輯《展望》週刊,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白克、陳香之證言,但其在審判中否認有參加情事,至其編輯《展望》週刊,原判決對該週刊內容未予認定,其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簡任五級專門委員兼業務檢查室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