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渭溪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楊渭溪 1905年出生 1991年卒 福建 廈門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1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渭溪(1905-1991),福建廈門人。依(58)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影演員,楊渭溪曾在福建廈門先後與蘇朝琨、王秋田、白克、洪學禮、陳大禹為伍,從事戲劇工作,經陳大禹吸收參加共產黨,接受陳之領導,協助其在漳州展開匪文化統戰戲劇工作。陳大禹離漳前往重慶,改由陳如鵬領導,後參加陳主持「金錶」及匪文化工作座談會。後由廈門以經商身分來臺,參加陳大禹領導之「實驗劇社」演出「香蕉香」話劇,意圖利用該劇情節,挑撥本省籍與外省籍同胞之情感,為政府決下令禁演,陳以身分暴露乘機逃回匪區,楊渭溪即潛臺伺機活動。1968年6月2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0年6月24日刑滿開釋。08179申請案於2006年10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0月16日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渭溪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楊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許岱宗、莊天眷之陳述為據,惟楊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楊君縱有參加座談會及演出話劇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渭溪(1905-1991),男,福建廈門人。出身商人家庭,福建省立第十三中學(今廈門一中)肄業,1937年福建省小學教員訓練所音樂班(主任蔡繼琨)受訓結業。先後在私立殿前、蒙泉小學任教。1935年由王秋田介紹參加南天劇社,成員有白克等人。1937年廈門各界聯合組成抗敵後援會,楊參加該會宣工團話劇組,認識莊天眷。1940年協助蔡繼琨在永安創辦福建音樂專科學校,任聲樂助教。1942年在漳州應陳大禹之邀,參加青年劇團。1968年遭質疑有左派背景,以63歲之齡被捕。 楊渭溪於1945年來臺,經蔡繼琨介紹進入臺灣省貿易公司,赴臺南協助接收事宜。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應蔡繼琨之邀,北上任職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交響樂團(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1948年參加該樂團附設的實驗劇團,並演出陳大禹執導的話劇《香蕉香》。因劇情觸及二二八事件,上演時引發本省與外省觀眾的爭執,旋遭當局禁演。1949年四六事件發生後,陳大禹風聞可能被捕,逃離臺灣。 1955年楊渭溪演出由白克執導的臺語電影《黃帝子孫》,從此踏入影壇。此後至1966年,拍了《瘋女十八年》、《水蛙記》、《臺北發的早班車》、《悲戀關子嶺》等近三百部臺語片,以及《曼谷之夜》等少量華語片,並以《黃》片獲1965年臺語片金鼎獎最佳男配角獎。角色多為老生,正反派皆擅,有「臺灣王元龍」之稱。王元龍是中國最著名的實力派男演員之一。 1960年代,調查局在各行各業整肅「潛匪」和「閩匪」。楊渭溪所認識的白克、莊天眷(兩人後來皆判死刑)、陳大禹等都被視為「匪黨分子」;曾演出的《金錶》、《雷雨》、《香蕉香》、《放下你的鞭子》等都被視為左傾話劇;加上1959年華僑鄭其琛來臺治病,當局核准入境,多年後卻稱其為匪幹,銜命來臺聯繫「潛匪」。鄭曾任職薌潮劇社,楊以劇界舊識而往晤之。由於上述諸緣,1968年被羅織入罪。 楊為著名影星,且高齡63歲,調查局偵訊時不以刑求逼供,而是使用騙術,誘其「自誣」,包括「由陳大禹吸收入黨」等關鍵情節,都由調查員協助捏造。楊稱其自白和筆錄是「根據辦案人員的授意,在威脅逼迫下編造出來的」,「極盡捏造編織之能事」;甚至要他面對檢察官訊問時,必須按照原供「一字不改,一句不變」應答,才能辦好手續,釋放回家。楊從其言,然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8)初特字第0037號以《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不久送往綠島服刑。 楊原有高血壓,在綠洲山莊練太極拳強身,並教難友們練拳。服刑期滿後,1980年出獄,時已75歲,為臺灣最高齡政治犯之一。1991年病逝,享年86歲。2006年其子楊萬羅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10月16日經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64 歲
    • 當時職業: 電影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