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天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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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天眷(1914-1970),福建惠安人。 依(58)初特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就讀福建廈明集美中學時,曾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從事煽動學潮,為校方發覺開除,之後隨父來臺經商,往返於臺廈之間。後接受白永祥之命,由臺代購藥品等運廈資匪,以及掩護匪黨游擊區匪幹尹利東重整廈門匪黨組織。抗戰期間接受陳伯敏指示滲入廈門抗敵後援會宣工團工作,後因掩護龍溪縣匪幹朱迺仁及為匪擔任文通工作,被送前第三戰區戰時青年輔導團東南分團感訓3年。臺灣光復後隨臺灣工作團來臺,經常與匪黨分子楊渭溪研討有關國內外政治趨勢,並指示楊渭溪多聯絡朋友,迎接匪軍攻臺。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11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雖承認曾參加共青團,但否認買藥資匪,以及加入廈門抗敵後援會宣工團等行為,證人許岱宗等人證詞僅能證明其參加共青團,而不能作其他事實之具體佐證明,故其之行為尚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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