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淮
- 王淮 男 1919年出生 1989年卒 山東 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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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淮(1919-1989),山東濟南人。
依(61)初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林務局木瓜林區管理處荐任八級安全組長,其曾在福建建甌縣,經沙陸墟及劉淑貞介紹加入共產黨。後奉朱鳴岡指示來臺,與白克、姚勇來、沈嫄璋等成立「吃會」,加強連繫。1971年4月15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證人徐雪彰、姚勇來之供述為據。惟證人徐雪彰僅證明沙陸墟係共產黨員,並未證明其為共產黨員,姚勇來僅證明其參與成立「吃會」,而原判決對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及其是否確有參加等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證據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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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林務局木瓜林區管理處安全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09號、(60)遵威字第71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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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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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