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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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彬(1915-1989),福建南安人。 依(61)初特字第2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後在福建安溪正式參加共產黨。奉李大展指示來臺,在臺兼任《人民導報》董事會祕書,隨宋斐如、區嚴華、楊毅、陳文彬、黃南陽等同一小組,由宋斐如任小組長,恢復組織活動。曾遵照宋之指示拉攏《人民導報》董事長王添燈,由宋吸收參加共產黨。後改由白克領導,滲入情報局社會組工作,將安全局交查事項及所蒐集情報資料,先後向白克、周景雲報告等情。1971年6月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3年6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黃聯發之證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雖供認參加讀書會,對原判決所指介紹王成竹參加匪黨及與李大展討論發展組織等事實部分,則予以否認。且經調閱原卷審查結果,證人黃聯發固曾述及其在《人民導報》工作期間,言論偏激,有為匪宣傳之情形,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25號、(60)遵威字第85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