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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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彰 1913年出生 1984年卒 廣東 大埔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彰(1913-1984),廣東大埔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煙酒公賣局嘉義分局薦任三級秘書,1932年其在廈門大學,由陳寧介紹加入「革命互濟會」,負責發動學生遊行及散發傳單等工作。1934年復由陳寧介紹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擔任宣傳工作,與陳寧、黃國魂、蘇鴻瑀同一小組,開會時由白克指導。1962年10月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10月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革命互濟會及共產主義青年團,係依其偵訊中之自白及證人白克之供證,惟審判中其否認有參加組織之行為,且白克之證言究係如何,未見判決詳為載明,無法證明其曾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煙酒公賣局嘉義分局薦任三級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