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邦俊
- 夏邦俊 男 1905年出生 1987年卒 江蘇 武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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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內政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25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夏邦俊(1905-1987),江蘇武進人。依(43)審三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薦二督學,夏邦俊在昆明經何陶如介紹參加民主同盟,並化名隆伯著述《如何辦學校》及《工業建國與工廠教育》二書,以共產主義之思想為基礎,透過論教育之形式,強調階級意識,鼓吹階級鬥爭,煽惑反現狀、反禮教道德,頌揚俄寇工業建設,為匪宣傳。1954年2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57年8月7日刑期結束,8月8日開釋。05252申請案於2000年7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夏邦俊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夏君著述《如何辦學校》及《工業建國與工廠教育》二書為據;惟該二書內容縱以共產主義之思想為基礎,透過論教育之形式,強調階級意識,鼓吹階級鬥爭,煽惑反現狀、反禮教道德,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夏邦俊(1905-1986),男,1954年被捕時51歲。江蘇武進人,幼入私塾、鄉村小學,曾就讀上海倉聖明智大學附中,後輟學返鄉任教鄉里中小學。1929年考入曉庄師範,受教於教育家陶行知。1931年師範畢業後,曾在福建南安中學、廈門鼓浪嶼中學、浙江海鹽師範、安徽亳州中學等校,擔任教師或教務主任;1939年出任貴州普定縣建國中學校長(今普定縣一中)。1941年透過陶行知介紹,在黃炎培創設的雲南中華職業教育社任職,並和同在昆明的常州同鄉、社會教育家李公樸經常往來。1946年赴臺就任臺北縣教育科長,並和蘇新、馬銳籌、白克、呂赫若等人同為《人民導報》創刊人員,擔任編輯。次年二二八事件《人民導報》遭查封後轉任省教育廳督學,視導國民教育。 他涉入「民主同盟夏邦俊案」,是鹿窟案牽連出來的案子。1952年12月情治單位清剿「鹿窟武裝基地」,並徹查所有涉案人關係,發現他和已故的呂赫若係《人民導報》同事,內政部調查局於1954年2月8日逮捕他。軍事法庭指控他1944年在昆明期間,曾經參與中國民主同盟讀書會活動,以民盟1949年為中共附庸黨派,認定夏來臺未自首而延續「參與叛亂組織」。又以他1946年出版的兩本書籍《如何辦學校》以及《工業建設與工廠教育》,係「以論教育之形式、強調階級意識,鼓吹階級鬥爭」,認定該書「以共產主義為立論的出發點,具有共產思想毒素……間接為匪作有利之宣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發交保安處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 他於1957年8月7日獲釋,出獄後因褫奪公權2年,謀職困難,僅能在家從事寫作、翻譯教育書籍,間在私立專科院校兼任授課維生。後來獲得大華中學校長方治平邀請,至該校擔任教師、並升至教務主任。1959年恢復公權,轉至臺北市古亭女中任教,1972年自教職退休。著有《教育視導新論》、《學校與教師》等書,並編譯《英國的教育》等外國教育論述。1986年8月23日辭世,享壽82歲。2000年夏尚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夏邦俊(1905-1986),男,1954年被捕時51歲。江蘇武進人,幼入私塾、鄉村小學,曾就讀上海倉聖明智大學附中,後輟學返鄉任教鄉里中小學。1929年考入曉庄師範,受教於教育家陶行知。1931年師範畢業後,曾在福建南安中學、廈門鼓浪嶼中學、浙江海鹽師範、安徽亳州中學等校,擔任教師或教務主任;1939年出任貴州普定縣建國中學校長(今普定縣一中)。1941年透過陶行知介紹,在黃炎培創設的雲南中華職業教育社任職,並和同在昆明的常州同鄉、社會教育家李公樸經常往來。1946年赴臺就任臺北縣教育科長,並和蘇新、馬銳籌、白克、呂赫若等人同為《人民導報》創刊人員,擔任編輯。次年二二八事件《人民導報》遭查封後轉任省教育廳督學,視導國民教育。 他涉入「民主同盟夏邦俊案」,是鹿窟案牽連出來的案子。1952年12月情治單位清剿「鹿窟武裝基地」,並徹查所有涉案人關係,發現他和已故的呂赫若係《人民導報》同事,內政部調查局於1954年2月8日逮捕他。軍事法庭指控他1944年在昆明期間,曾經參與中國民主同盟讀書會活動,以民盟1949年為中共附庸黨派,認定夏來臺未自首而延續「參與叛亂組織」。又以他1946年出版的兩本書籍《如何辦學校》以及《工業建設與工廠教育》,係「以論教育之形式、強調階級意識,鼓吹階級鬥爭」,認定該書「以共產主義為立論的出發點,具有共產思想毒素……間接為匪作有利之宣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發交保安處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 他於1957年8月7日獲釋,出獄後因褫奪公權2年,謀職困難,僅能在家從事寫作、翻譯教育書籍,間在私立專科院校兼任授課維生。後來獲得大華中學校長方治平邀請,至該校擔任教師、並升至教務主任。1959年恢復公權,轉至臺北市古亭女中任教,1972年自教職退休。著有《教育視導新論》、《學校與教師》等書,並編譯《英國的教育》等外國教育論述。1986年8月23日辭世,享壽82歲。2000年夏尚平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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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薦二督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參加叛亂組織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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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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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