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端 (陳黃佩端)

  • 黃佩端 (陳黃佩端) 1912年出生 福建 廈門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黃佩端(1912-),福建廈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就讀廈門中華中學時,經陳友德介紹加入革命互濟會,並曾參加會議。1962年9月28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65年8月9日保外就醫。所餘刑期奉參謀總長令准予不再執行。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30年參加革命互濟會,無非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白克之供證。惟審判中其否認有參加組織之行為,且白克之證言究係如何,未見判決詳為載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3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