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行雄

莊行雄(1911-1994),福建惠安人。 依(60)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福建廈門由曾浪聲介紹參加匪「讀書會」,旋於同年先後由曾浪聲、呂金泉介紹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匪「共產主義青年團」,來臺後未自首。1970年5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1973年6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莊行雄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莊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許岱宗、陳香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莊君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讀書會,否認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之補償組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其有繼續參加組理由織活動之情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尚難認莊君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1號、(60)遵威字第26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