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行雄
- 莊行雄 男 1911年出生 1994年卒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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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行雄(1911-1994),福建惠安人。
依(60)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福建廈門由曾浪聲介紹參加匪「讀書會」,旋於同年先後由曾浪聲、呂金泉介紹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匪「共產主義青年團」,來臺後未自首。1970年5月22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2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1973年6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許岱宗、陳香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僅承認參加讀書會,否認參加「反帝大同盟」及「共產主義青年團」之組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其有繼續參加組理由織活動之情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難認莊君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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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1號、(60)遵威字第26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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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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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