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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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邦(1918-1996),又名余克非,男,福建南靖人,燕京大學畢業,為白色恐怖受難者,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一級專員。 依(60)遵威字第3098號裁判書所述,1946年底余振邦與中國共產黨員周永權結拜。1950年6月3日余振邦其任閩南挺進縱隊指揮所上校指揮官,率隊攜帶槍彈、無線電及密碼等,從金門出發,隨佟振州部隊進入中國大陸工作,被中國共產黨發覺後圍擊,同年7月於福建漳浦縣被公安局逮捕,轉送勞動營,期間參加小組學習,研讀《新民主主義》、《論人民民主專政》等共產黨相關書籍。 日後余振邦和周永權取得聯繫,受其反間利用,1950年12月18日余振邦經東碇島轉回金門,金門防衛司令部以其有為共匪工作之嫌疑,於1951年3月31日將其拘送調查局偵辦,該局副處長蔣海溶以缺乏為匪事證,於同年11月10日交付考核查看開釋。  1966年2月9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副處長李世傑被羈押,在審問時向調查局供稱,余振邦於1951年間,到自身住所談起見過周永權,並轉告「共產黨解放臺灣只是時間問題,要李斟酌臺灣情形有一番表現」等語,因此1966年8月24日余振邦被羈押,於1971年5月1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余振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執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余振邦妻子林瑤池於1971年5月25日聲請覆判,於書狀中說明余振邦並未與周永權結拜,均有證人可證明此事。且余振邦進入中國大陸工作時未被解送勞動營,而是在泉州趁機脫逃,余振邦之自白皆是被承辦人員施以酷刑和疲勞審問刑求而來,且李世傑證詞中提及余氏轉達周永權口信亦是捏造之詞,前後充滿矛盾,不得採為證據。    後經國防部發回更審,依六十二年度更字第2號裁判書,1972年11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余振邦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975年因總統蔣中正過世,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6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與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另案被告李世傑之供述為據。惟其僅於偵查中自白曾受匪俘解送勞動營學習部分,自始至終均否認曾對李世傑傳達周永權之口信,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代為傳達周君口信之行為,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與行動,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1. 「余振邦叛亂」(1970年2月20日至1970年4月24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9/1571/131。
2. 「余振邦叛亂案」(1973年2月26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62/3132098/98/1/001。
3. 「余振邦叛亂」(1973年5月25日至1973年6月18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60/1571/064。
4.   申請人林瑤池,余振邦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26。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2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聲請駁回,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進行,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聲請駁回,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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