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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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邦(1918-1996),福建南靖人。 依(62)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一級專員,其任閩南挺進縱隊指揮所上校指揮官時,率隊自金門隨佟振州部隊進入大陸工作,為匪圍捕,解勞動營學習,研讀《新民主主義》、《論人民民主專家》等書籍。之後與其結義弟兄周永權取得聯繫,受反間利用,金門防衛司令部發覺其有為匪工作嫌疑,經調查局偵辦以其缺乏為匪事證,簽准交保開釋,後將周永權囑咐「共黨解放臺灣只是時間問題,要李斟酌臺灣情形有一番表現。」等情轉告李世傑。1966年8月24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6年8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另案被告李世傑之供述為據。惟其僅於偵查中自白曾受匪俘解送勞動營學習部分,自始至終均否認曾對李世傑傳達周永權之口信,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代為傳達周君口信之行為,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與行動,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2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