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王月戀 ( 王月戀)
- 汪王月戀 ( 王月戀) 女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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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月戀,1930年生,女,臺中市人,臺中第一女中畢,任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辦事員,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1歲。
1948年5月擔任臺中商職辦事員,11月因生病在臺中醫院住院治療,前去看她時與該院護士長張彩雲認識。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12月受張彩雲之邀研究知識,參加研究的除張彩雲外,另有石實實、游嫦娥,共4人,張彩雲負責通知,施部生(化名賴先生)負責指導。1949年12月開會3次,1950年3月開會1次,會中討論青年修養和時局問題。1950年施部生叫一姓林的來指導,講述廈門戰事。一直未談到入黨問題。
1950年3月21日在上班途中被2名男子挾持,輾轉送至國防部保密局關押偵辦,8月5日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的罪名,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訓導總隊,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4天,原本預計1955年2月29日刑期屆滿,但因身患肺結核病,限於營舍不能單獨隔離,1952年10月17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1120號代電准予保外就醫。從1953年1月25日保外就醫至1957年5月15日病癒回監,保外就醫共4年3個月20天。後移送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由於保外就醫時間依照規定不算入刑期,所以刑期屆滿日期延至1959年7月18日。但屆滿無故被延半年多,至1959年12月12日才獲釋離所。
王月戀被捕後,1950年12月有林元亨等63名向政府陳情,希望對王月戀從寬處理,但12月23日國防部以該案判決業經核准確定,執行在案,批覆應毋庸議。1955年8月王月戀母親王林珠因王月戀雖獲准保外就醫,但因刑期未滿,王月戀日夜憂慮,致病情加重,陳情將王月戀所餘刑期准予減免,但遭保安司令部以於法無據,未便照准駁回。
1999年王月戀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僅有王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1948年5月擔任臺中商職辦事員,11月因生病在臺中醫院住院治療,前去看她時與該院護士長張彩雲認識。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12月受張彩雲之邀研究知識,參加研究的除張彩雲外,另有石實實、游嫦娥,共4人,張彩雲負責通知,施部生(化名賴先生)負責指導。1949年12月開會3次,1950年3月開會1次,會中討論青年修養和時局問題。1950年施部生叫一姓林的來指導,講述廈門戰事。一直未談到入黨問題。
1950年3月21日在上班途中被2名男子挾持,輾轉送至國防部保密局關押偵辦,8月5日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的罪名,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經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訓導總隊,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4天,原本預計1955年2月29日刑期屆滿,但因身患肺結核病,限於營舍不能單獨隔離,1952年10月17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1120號代電准予保外就醫。從1953年1月25日保外就醫至1957年5月15日病癒回監,保外就醫共4年3個月20天。後移送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代監執行。由於保外就醫時間依照規定不算入刑期,所以刑期屆滿日期延至1959年7月18日。但屆滿無故被延半年多,至1959年12月12日才獲釋離所。
王月戀被捕後,1950年12月有林元亨等63名向政府陳情,希望對王月戀從寬處理,但12月23日國防部以該案判決業經核准確定,執行在案,批覆應毋庸議。1955年8月王月戀母親王林珠因王月戀雖獲准保外就醫,但因刑期未滿,王月戀日夜憂慮,致病情加重,陳情將王月戀所餘刑期准予減免,但遭保安司令部以於法無據,未便照准駁回。
1999年王月戀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僅有王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王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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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保外就醫4年3月20日,有期徒刑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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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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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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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