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王月戀 (王月戀)
- 汪王月戀 (王月戀) 女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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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汪王月戀(193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辦事員,其受張彩雲吸收參加匪黨,合組婦女支部。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7月18日刑期結束。1959年12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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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省立商業職業學校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保外就醫4年3月20日,有期徒刑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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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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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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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