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常娥
- 游常娥 女 1930年出生 201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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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游常娥,1930年生,女,臺中市人,臺中女中畢,任臺中女中主計助理員。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1歲。
1946年臺中女中畢業後,即在校服務。惟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11月結識施部生(化名賴先生),12月中旬經施介識張彩雲。12月底,和張彩雲、王月戀開過1次會。1950年3月,又和張、王開過1次會,由施部生指導。第二次開會時才知是共黨組織,但尚未正式入黨,會中由林某講廈門戰事及時局問題。惟其本人認為,戰後年輕人都踴躍要求了解祖國文化,希望及早認得國語,所以參加學習會,卻因此涉案。
1950年3月30日於上班途中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押上吉普車,帶至臺中鐵路局拘留所,再與石實實、王月戀兩人一起被送到臺北保密局,之後再被送至桃園竹圍、大橋等地羈押,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羈押8個月又6天,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奉國防部核定。12月間有臺中市民楊尾等69名陳情,請對游常娥匪嫌案從寬處理,12月23日國防部以該案業經核准確定,執行在案,批覆應毋庸議。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1日發交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因患有軟骨症,自送抵綠島新生訓導處後,即因病無法接受感訓,該處限於醫藥缺乏,無法對該症作有效診治,乃申請保外就醫,1952年10月27日奉國防部代電核准。12月13日離開新生訓導處,直至1957年9月14日病癒。後撥交臺北土城仁愛生產教育實驗所,到所後試訓屆滿,一切情形良好,所以就留所繼續感訓。扣除保外期間4年9個月,應於1959年12月26日刑滿。但至1960年2月12日才奉國防部令核准開釋。3月31日獲釋。
游常娥被捕後,家中經濟來源中斷,其母親及小弟無家可住,流落四方,僅暗中受部分親人微薄的幫助,得以充饑過日。但在當時白色恐怖的氛圍中,一般人都深怕受到連累,所以不敢往來,因此一家人過悲慘的日子。
1999年5月12日游常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游常娥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相符為據;惟游君究參加何匪黨組織?又該婦女支部之性質、目的為何?如何認定為叛亂組織?原判決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別無其他佐證,足資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1946年臺中女中畢業後,即在校服務。惟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11月結識施部生(化名賴先生),12月中旬經施介識張彩雲。12月底,和張彩雲、王月戀開過1次會。1950年3月,又和張、王開過1次會,由施部生指導。第二次開會時才知是共黨組織,但尚未正式入黨,會中由林某講廈門戰事及時局問題。惟其本人認為,戰後年輕人都踴躍要求了解祖國文化,希望及早認得國語,所以參加學習會,卻因此涉案。
1950年3月30日於上班途中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押上吉普車,帶至臺中鐵路局拘留所,再與石實實、王月戀兩人一起被送到臺北保密局,之後再被送至桃園竹圍、大橋等地羈押,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羈押8個月又6天,10月5日經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奉國防部核定。12月間有臺中市民楊尾等69名陳情,請對游常娥匪嫌案從寬處理,12月23日國防部以該案業經核准確定,執行在案,批覆應毋庸議。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1日發交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因患有軟骨症,自送抵綠島新生訓導處後,即因病無法接受感訓,該處限於醫藥缺乏,無法對該症作有效診治,乃申請保外就醫,1952年10月27日奉國防部代電核准。12月13日離開新生訓導處,直至1957年9月14日病癒。後撥交臺北土城仁愛生產教育實驗所,到所後試訓屆滿,一切情形良好,所以就留所繼續感訓。扣除保外期間4年9個月,應於1959年12月26日刑滿。但至1960年2月12日才奉國防部令核准開釋。3月31日獲釋。
游常娥被捕後,家中經濟來源中斷,其母親及小弟無家可住,流落四方,僅暗中受部分親人微薄的幫助,得以充饑過日。但在當時白色恐怖的氛圍中,一般人都深怕受到連累,所以不敢往來,因此一家人過悲慘的日子。
1999年5月12日游常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游常娥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相符為據;惟游君究參加何匪黨組織?又該婦女支部之性質、目的為何?如何認定為叛亂組織?原判決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別無其他佐證,足資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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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女子中學主計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3月1日,期間保外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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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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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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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