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常娥

游常娥(193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女子中學主計助理員,其由不知名之賴姓者吸收,合組婦女支部。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2年12月14日至1957年9月14日保外就醫。1960年3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相符為據。惟原判決對其究參加何匪黨組織、又該婦女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及如何認定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均未查證敘明,此外又別無其他佐證足資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女子中學主計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3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