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勳義

張勳義(1925-2001),臺灣臺中人。 依(43)審聲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工礦公司豐原紡織廠辦事員,其與莊朝鍾係臺中工業職業學校同學,曾聽莊君向其宣傳反動言論,知悉莊之思想反動等情,未告密檢舉。1953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2月提出申請,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交付感化,係因其曾與莊朝鍾交往,並接受莊君反動言論及匪黨理論之宣傳,認其思想顯非純正,而將其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公司豐原紡織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