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啟明

李啟明(1924-),臺灣臺中人。 依(43)審聲字第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工礦公司豐原紡織廠技術員,其與莊朝鍾係臺中工業職業學校同學,曾聽莊朝鍾向其宣傳反動言論等情。1953年9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2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因其曾與叛徒莊朝鍾交往,並接受其反動言論及匪黨理論之宣傳,認其思想顯非純正,而將其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公司豐原紡織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