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如霖
- 鄭如霖 男 1927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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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4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如霖(1927-1956),臺灣臺中人。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鄭如霖經莊朝鐘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復吸收賴朝成加入,並將匪旗交賴朝成轉交余松柏保管,旋於調往基隆工作時,受莊君指示,在基隆設法擴大組織尚無進展。1953年4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2月7日執行死刑。02547申請案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鄭君之自白及證人賴朝成之證述為據,惟縱使鄭君於參加匪幫組織後有吸收賴朝成加入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如霖(1927-1956),男,臺中人,1953年被捕時27歲。在家中排行第二,其父鄭火炎為日治時期教員,其母周輕雲畢業自彰化高等女學校,其兄鄭如鏡亦一度擔任教員,堪稱書香世家。而鄭如霖就讀四年制臺中工業學校,約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畢業,戰後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五酒廠任職,並與妻子邱寶秀結婚,1949年長女鄭灑淑出生。鄭如霖乃投考且錄取臺灣電力公司,分派至基隆八斗子工作,未幾妻子懷有身孕,即次女鄭麗華。 據官方資料載,鄭如霖涉及「鄭如霖等案」,起因於1949年間經莊朝鐘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賴朝成加入,並託賴氏將共產黨旗幟轉交余松柏保管;調往基隆工作期間,受莊朝鐘指示,設法擴大組織,惟無進度。而1950年賴朝成則遭逮捕後逃脫,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列入「尚未自首之潛匪名單」中,後仍自首。1953年4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為臺電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同年次女出生。1954年6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0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2月7日執行槍決。 兩位女兒鄭灑淑、鄭麗華在受訪時認為,父親鄭如霖實是被人構陷入罪。當初父親與賴朝成乃公賣局同仁,因故發生摩擦,為免惹麻煩,才轉職至臺電;日後賴朝成自首,遂供出鄭如霖等人,圖謀減輕刑責。惟父親忠厚老實,不承認子虛烏有之事,無法配合設計好的訊問、審判,故難逃死刑。在獄中,鄭如霖將遺書密藏在外套裡再送出來,遺書提到:「且將『殉夫」列為不得已的最後選擇」,鄭家怕妻子邱寶秀尋短,讀後即把遺書毀去。不過,鄭如霖尚有其他數份獄中家書或畫作留存於世,傳達出他對母親的掛念,對妻子的感謝,還有對女兒們的憐惜。1999年其女鄭麗華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林建廷
鄭如霖(1927-1956),男,臺中人,1953年被捕時27歲。在家中排行第二,其父鄭火炎為日治時期教員,其母周輕雲畢業自彰化高等女學校,其兄鄭如鏡亦一度擔任教員,堪稱書香世家。而鄭如霖就讀四年制臺中工業學校,約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畢業,戰後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五酒廠任職,並與妻子邱寶秀結婚,1949年長女鄭灑淑出生。鄭如霖乃投考且錄取臺灣電力公司,分派至基隆八斗子工作,未幾妻子懷有身孕,即次女鄭麗華。 據官方資料載,鄭如霖涉及「鄭如霖等案」,起因於1949年間經莊朝鐘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賴朝成加入,並託賴氏將共產黨旗幟轉交余松柏保管;調往基隆工作期間,受莊朝鐘指示,設法擴大組織,惟無進度。而1950年賴朝成則遭逮捕後逃脫,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列入「尚未自首之潛匪名單」中,後仍自首。1953年4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為臺電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同年次女出生。1954年6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0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2月7日執行槍決。 兩位女兒鄭灑淑、鄭麗華在受訪時認為,父親鄭如霖實是被人構陷入罪。當初父親與賴朝成乃公賣局同仁,因故發生摩擦,為免惹麻煩,才轉職至臺電;日後賴朝成自首,遂供出鄭如霖等人,圖謀減輕刑責。惟父親忠厚老實,不承認子虛烏有之事,無法配合設計好的訊問、審判,故難逃死刑。在獄中,鄭如霖將遺書密藏在外套裡再送出來,遺書提到:「且將『殉夫」列為不得已的最後選擇」,鄭家怕妻子邱寶秀尋短,讀後即把遺書毀去。不過,鄭如霖尚有其他數份獄中家書或畫作留存於世,傳達出他對母親的掛念,對妻子的感謝,還有對女兒們的憐惜。1999年其女鄭麗華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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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北部火力發電所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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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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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