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光明

顏光明(1930-),江西南昌人。 依(47)紈判字第0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砲兵指揮部第六六八營第一連上士士官長,其不滿政府,遂在其日記本上擬定叛亂計劃,其內容重點為「成立第二期青年兵聯誼會」,說明當前政府腐化欺騙,以臺南基地利用第十軍及第二軍團司令部大砲做基礎,由鳳山青年軍佔領軍校,奪取彈藥庫,以基隆、臺北、嘉義青年軍往南及中,內應外合,相互策應,意圖顛覆政府(詳細計劃見攝成照片)。其復奉派鳳山體幹班受訓,以言行不檢,啟人疑竇,其所擬原定計劃,為同隊學員李品剛窺悉,報請當局攝成照片,縝密偵查,事為顏光明發覺,乃將原擬定計劃焚毀。其又曾盜取該連公存木柄手榴彈一枚,密藏箱內等情。1956年10月8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八六二四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盜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963年10月7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叛亂部分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其於被照相之日記本上擬定之「叛亂計劃」為據。惟審理中其主張係一時情感衝動,信筆虛構,並無叛亂之意圖,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敘明,且該叛亂計劃僅係書寫於其之已焚毀之日記本上,難認已達意圖以方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