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林山

本案為040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連林山(1926-1973),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茶業公司技術員,連林山由林水旺吸收參加組織。1950年8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4日刑期結束。04017申請案於1999年8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連林山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水旺之供述為據,惟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連林山,男(1926-1973),臺南縣人,1950年涉「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判刑5年,被捕時25歲。 連林山,日治時期畢業於臺南州立臺南農業學校(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946年5月,任臺灣省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所技佐,1948年5月因竊盜公物遭到撤職。其後,任臺灣省農林公司茶業公司技術員,並利用夜間在臺北市延平補習學校(今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進修。1949年10月間,由延平補習學校數學教師林秀棟介紹加入共產黨,負責吸收優秀學生。 1950年8月5日,連林山在農林公司被捕,先送到臺北刑警總隊訊問,同月11日再送國防部保密局訊問,11月5日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開庭一次,供認參加叛亂組織是受林秀棟欺騙,口頭答應參加匪黨,但為期短暫,且無任何活動,希望法官體恤他年輕無知,且有悔過之意,能從輕處理。1950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連林山因「參加(共黨)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應減輕其刑,以示矜恤」,被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51年2月1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管訓。同年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三隊,同隊難友還有陳錫忠、吳振壽。由於連林山的專長是園藝,同隊的郭三川當他的助手,在山上種植木麻黃。1955年8月4日刑滿開釋。 1999年8月9日家屬代表連林榮美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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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茶葉公司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