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凡

杜凡(1911-1999),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匪徒林水旺來往,接受交閱辯證法等左傾書籍,並借與黃查某臺幣200元等情。1950年12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9月21日交付感訓。1952年11月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杜凡平素不無牢騷,應予感訓以資糾正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10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