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烱清

陳烱清(1925-1997),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10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何玉麟係幼時同學,何玉麟在鳳山彰化銀行任職時,陳烱清因在該行存支款項時相接觸,何玉麟利用鳳山體育會為掩護,擬成立「讀書會」以誘騙青年,開籌備會時,何玉麟約陳烱清參加,會中由何玉麟宣傳匪幫在大陸勝利,煽動青年研究匪幫理論,並以「曙光」中日文對照本交陳烱清閱讀,同時決定辦壁報,指定陳烱清幫負經濟責任,何玉麟向渠請求資助數次,陳烱清均未置理。1953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6月2日交付感化。1958年3月27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3月經第6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烱清聽何玉麟之反動宣傳,並受聞「曙光」書刊,思想顯受匪薰染而予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