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卓異

吳卓異(1922-1995),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1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樂師,其讀過《藝術唯物論》、《馬克斯藝術論》、《社會科學宗教與馬克斯之立場》等書刊,因此思想偏激。在臺南市遇舊日同學陳文山,陳謂其因「二二八」事件正在逃亡,並談及事變真相及大陸匪幫即將攻臺等言論,同時將《二二八真相》一書交閱,復囑吸收獨身及對政府不滿、能守秘密之青年參加叛亂活動,其當將郭振純介紹予陳,一同參加陳領導之叛亂集會。1953年5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吳君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樂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8號;(64)諫減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3年羈押,1954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2年1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