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朝璧

施朝璧(1925-2000),臺灣彰化人。 依(43)審三字第10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何玉麟交閱《自然辯證法》、《歷史學哲》等書籍,並由何君介入匪黨等情。1953年3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3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3月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其自傳為證據資料,惟對該自傳之內容,依及所加入組織之性質與目的未詳加敘明,調查程序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