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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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文禮(1927-1955),臺灣臺南人。 依(44)審復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業養魚。其與梁培鍈共同於臺南縣關廟鎮龍琦鄉間搭蓋草寮,在草寮密議組織「游擊隊」,預定於匪幫攻臺時,協助匪軍為內應,策反地方武力,破壞交通。其命其表弟林速英取來炸藥,備供破壞交通之用,由梁培鍈埋藏。翁文禮將《第二貧乏物語》等書交董逸民閱讀,並命林速英印《新民主主義》30冊。亦曾與丁窈窕在梁培鍈家舉行討論會,意圖吸收丁窈窕參加其組織,並明示丁吸收電信局人員等情。1953年3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8月3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速英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關於其命林速英取來炸藥1包,交梁培鍈將之埋藏於梁君父親經營之製材廠後地下部分,因該包炸藥並未扣案,是否確有其物,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其縱有「密議組織『游擊隊』,預定於匪幫攻臺時,協助匪軍為內應,策反地方武力,破壞交通」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養魚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翁文禮梁培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