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水環
- 施水環 女 1926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82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施水環(1926-1956),臺灣臺南人。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電信局組員,施水環涉嫌參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討論匪幫理論會議,並曾向同事張瑞雲進行匪幫教育思想,意圖吸收參加匪幫未果。復又介紹丁窈窕與翁文禮、邱奎璧取得聯繫,從事叛亂活動。明知其弟施至成因叛亂案在逃,仍予以藏匿。1955年7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7月24日執行死刑。0082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施君進行叛亂活動,僅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證,並無具體事證認定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行為;且施君於審理中對教育張瑞雲匪幫思想一節,亦矢口否認,故本案難認施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
施水環(1926-1956),女性,臺南人,曾就讀日本岩手縣盛岡中學,臺南市立初級商業職業學校(今名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入臺北電信局服務。1954年因涉入「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被捕時29歲。 官方檔案指施水環於1948年7、8月間,因參與國語學習班結識錢靜芝、丁窈窕等人,後參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討論會議4次,曾欲吸收同事張瑞雲未遂。1949年夏介紹丁窈窕與翁文禮、邱奎璧取得聯繫,從事活動。1950年初一度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案遭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傳訊,因證據不足獲釋。1952年1月間,其弟施至成捲入「臺大工學院支部案」,情治機關發動逮捕時自臺灣大學學生宿舍脫逃,2月間投靠施水環,基於親情協助藏於宿舍。1954年7月19日施水環為臺北電信局組員(一說為電訊組組員), 因與1949年錢靜芝案相關之「郵電支部計梅貞等案」,在臺北郵局宿舍遭到逮捕並扣押,施至成逃脫未就逮,下落成謎。 1954年9月30日臺灣省警務處移送該案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955年1月12日提起公訴,2月14日移送軍法處第二科,施水環並被分配到軍法處監所內設縫衣廠工作。1956年7⽉2⽇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判處施水環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著⼿實⾏,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活費外均收沒」。7月24日,施水環、丁窈窕執行槍決。 施水環受母親影響,在獄中皈依基督教,讀聖經祈求冤情得查明,並積極學習中文、洋裁、編織等。家信中表示其在關押時苦於胃痛。針對官方檔案所稱施水環、丁窈窕、吳麗水犯行,同案雷水湶另有說法,稱此屬羅織入罪,係因王溪清追求施水環不得,認為與施友人丁窈窕建議有關,遂自臺南寄函至保安司令部檢舉丁窈窕,檢舉信件均由吳藉職務之便截獲燒毀。1954年間,基隆電信局職員陳興德因匪諜嫌疑遭傳訊,牽連吳麗水被捕,吳麗水在刑訊時供出燒毀檢舉信之舉,將雷、丁、施捲入其中。判決書所言相關組織及犯行均屬特務虛構及刑求所得。 1999年4月陳寶治代表施水環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施水環(1926-1956),女性,臺南人,曾就讀日本岩手縣盛岡中學,臺南市立初級商業職業學校(今名國立臺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入臺北電信局服務。1954年因涉入「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被捕時29歲。 官方檔案指施水環於1948年7、8月間,因參與國語學習班結識錢靜芝、丁窈窕等人,後參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討論會議4次,曾欲吸收同事張瑞雲未遂。1949年夏介紹丁窈窕與翁文禮、邱奎璧取得聯繫,從事活動。1950年初一度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案遭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傳訊,因證據不足獲釋。1952年1月間,其弟施至成捲入「臺大工學院支部案」,情治機關發動逮捕時自臺灣大學學生宿舍脫逃,2月間投靠施水環,基於親情協助藏於宿舍。1954年7月19日施水環為臺北電信局組員(一說為電訊組組員), 因與1949年錢靜芝案相關之「郵電支部計梅貞等案」,在臺北郵局宿舍遭到逮捕並扣押,施至成逃脫未就逮,下落成謎。 1954年9月30日臺灣省警務處移送該案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955年1月12日提起公訴,2月14日移送軍法處第二科,施水環並被分配到軍法處監所內設縫衣廠工作。1956年7⽉2⽇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判處施水環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著⼿實⾏,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活費外均收沒」。7月24日,施水環、丁窈窕執行槍決。 施水環受母親影響,在獄中皈依基督教,讀聖經祈求冤情得查明,並積極學習中文、洋裁、編織等。家信中表示其在關押時苦於胃痛。針對官方檔案所稱施水環、丁窈窕、吳麗水犯行,同案雷水湶另有說法,稱此屬羅織入罪,係因王溪清追求施水環不得,認為與施友人丁窈窕建議有關,遂自臺南寄函至保安司令部檢舉丁窈窕,檢舉信件均由吳藉職務之便截獲燒毀。1954年間,基隆電信局職員陳興德因匪諜嫌疑遭傳訊,牽連吳麗水被捕,吳麗水在刑訊時供出燒毀檢舉信之舉,將雷、丁、施捲入其中。判決書所言相關組織及犯行均屬特務虛構及刑求所得。 1999年4月陳寶治代表施水環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電信局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