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玉琴

方玉琴(1932-),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郵局雜差,其為施水環同宿舍之同事,施水環因藏匿其弟施至成為政府逮捕後,施至成不敢續住在施水環宿舍,乃託其向陳清鈺之母請准,以暫住黃東茂公司配給陳清鈺所住宿舍內,並由其雇車送往。1954年7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7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因此難認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郵局雜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