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鈺

陳清鈺(1932-),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其為黃東茂公司英文速記,1954年7月其受託收留表弟施至成於其宿舍等情。1954年7月21日被羈押,其對收留施至成一事,雖據供認屬實,惟否認當時明知其叛徒身份。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1月依國防部令核准免予沒收財產。1967年7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自白,並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黃東茂公司英文速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