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粵生

林粵生(1931-),福建福州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務人員,其與施至成係臺灣大學同班同學,其知施為叛徒,在施藏匿施水環宿舍時,仍時往會晤,復予藏匿一日夜,並給與新臺幣50元。1954年7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7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否認藏匿及供給施至成金錢,且審判庭亦未就其是否明知施至成為叛徒加以詳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