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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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麗水(1927-1956),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郵局職員,其經錢靜芝介紹與丁窈窕、雷水湶認識,一併交由朱某聯絡教育,經朱某邀約其等三人秘密會議,於會談中各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經朱某指示由其擔任書記,雷水湶擔任宣傳,丁窈窕擔任組織,準備組織臺南工委會郵電支部,旋因其與雷水湶意見不合,未著手組織及相互失去聯繫。之後其單獨受朱某指示,另向同事陳興德勸說參加叛亂組織被拒,又吸收同事張樺瑞與陳煙樹各參加組織,又利用職務上機會截留王溪清自臺南郵寄本部檢舉丁窈窕、施水環為匪諜信件,掩護同黨從事叛亂工作。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7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0月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雷水湶、證人王溪清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吸收黨徒及截留檢舉信件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郵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