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樺瑞

張樺瑞(1923-),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郵局信差,其經吳麗水吸收參加朱毛匪幫,並書交自傳。1954年7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5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警察局之自白及曾經證人吳水麗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等情為據。惟審理中其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查證,且原判決所指其加入匪幫之自傳,亦未扣案,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郵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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