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煙樹

陳煙樹(1922-),臺灣臺南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郵局信差,其與同事張樺瑞經吳麗水吸收,同在張樺瑞家書交自傳參加匪幫組織。1954年7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7月14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與同案被告張樺瑞在警訊中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郵局信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