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窈窕
- 丁窈窕 女 1927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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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丁窈窕(1927-1956),女,臺南市人,為家中老三。1945年臺南第二高等女學校(今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畢業,供職臺南貯金管理所。1954年涉「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被捕時28歲,於1956年遭判處死刑。
1947年3月,管理所歸併臺北臺灣郵電管理局,丁窈窕調儲金科事務股,為學習國語奉命參與局內開設國語補習班,1948年7、8月間結識國語補習班教師錢靜芝、同鄉施水環,官方檔案稱其參與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參與集會4次,研討中共經濟與社會問題,至1948年12月因家庭有事調回臺南任電信局會計員。1949年初,錢靜芝轉介鄭蓬春至臺南,將其介紹與郵電局職員吳麗水、雷水湶、省教育廳朱某認識,參與朱、吳、雷在赤崁樓、清風莊秘密集會二次,謀籌組工委會郵電支部擔任組織工作,因各自意見不合而未組織並失聯。1949年夏,錢靜芝指示其邀約同學黃淑容組織「親睦會」,經施水環介紹結識翁文禮、邱奎璧。1950年2月補習班教師錢靜芝遭逮捕時並未供出丁窈窕,故未為官方發覺,直到1951年因國語補習班案牽連,而被保安司令部送綠島管訓1年。
管訓期滿後,丁窈窕在家照顧罹痲瘋病之父,曾閉門謝客,之後北上投奔舅舅並工作。1952年12月22日丁窈窕與郵局同事方胡山結婚,1953年11月生下一女。
1954年7月14日,丁窈窕因與1949年錢靜芝案相關之「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吳麗水等案」,遭警方訊問30小時,警方並要方胡山將丁窈窕留念冊送交刑總參考;省警務處並於9月30日將該案移送保安司令部。1955年1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查提起公訴,並在2月14日移送該部軍法處第二科,並將丁窈窕分配到保安部軍法處監所內設置之縫衣廠工作。
1955年11月9日方胡山〈輔佐申請書〉指丁「無冒犯反教、背祖、敗家、逆親、滅道之大罪而為匪作倀」。此次繫獄「可能因當日同學少年,亂拋情感未遂,不無小人懷恨在心製造是非,造謠中傷,或含沙射影,濫供偽證,拖其落水,陷其入嫌」,懇請開釋。
1956年7月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指控丁窈窕於1949年夏天受錢靜芝指示,邀約同事黃淑容等組織「親睦會」,意圖發展組織,並受施水環介紹與翁文禮、邱奎璧聯絡,參加集會多次,已達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丁窈窕在審理期間否認參加組織,唯軍法審判以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調查參加組織結果相符,且丁窈窕受訊時曾供認參加秘密集會,與吳麗水、雷水湶自我供證駁斥為由,不予採信。終審以丁窈窕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收沒」。7月24日與施水環同日執行槍決。
與丁窈窕同關押臺灣省保安處同獄難友張常美受訪時指出,丁窈窕攜帶幼女方秀仁一同關在獄中,參與車縫衣服活動。丁、施同日遭槍決時,由獄方以「特別接見」為由叫出牢房。女兒方秀仁由監所管理員抱回牢房啼哭不已,後由方胡山抱回。針對官方檔案所稱施水環、丁窈窕、吳麗水犯行,同案雷水湶另有說法,稱此屬羅織入罪。王溪清追求施水環不得,認為與施友人丁窈窕建議有關,為報復而從臺南寄函至保安司令部檢舉丁窈窕,檢舉信件均由吳麗水藉職務之便截獲燒毀。1954年間,基隆電信局職員陳興德因匪諜嫌疑遭傳訊,牽連吳麗水被捕,吳麗水在刑訊時供出燒毀檢舉信之舉,將雷、丁、施捲入其中。判決書所言相關組織及犯行均屬特務虛構及刑求所得。
1999年6月7日,方秀仁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補償申請。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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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2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丁窈窕(1927-1956),又名為方丁窈窕,臺灣臺南人。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管,丁窈窕在臺北郵電局服務時,經錢靜芝吸收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並參與會議四次,研討匪幫經濟與社會問題。後錢君派鄭逢春將其介紹與吳麗水、雷水湶認識,一併交由朱某聯絡,經朱某邀約祕密集會兩次,於第二次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並擔任組織,準備組織臺南工委會郵電支部。惟因吳麗水與雷水湶意見不合,未組織即失去聯絡。復受錢君指示,邀約同事黃淑容等組織「親睦會」,意圖為匪幫發展組織,並經施水環介紹與翁文禮及邱奎璧等取得聯絡,參加其叛亂集會多次。1954年7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7月24日執行死刑。03264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並參與會議四次,研討匪幫經濟與社會問題,後經二次秘密集會,即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並準備組織臺南工委會郵電支部,嗣後又組織「親睦會」聯絡同黨,參加叛亂集會多次等情,惟查各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此外復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任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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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2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丁窈窕(1927-1956),又名為方丁窈窕,臺灣臺南人。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管,丁窈窕在臺北郵電局服務時,經錢靜芝吸收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並參與會議四次,研討匪幫經濟與社會問題。後錢君派鄭逢春將其介紹與吳麗水、雷水湶認識,一併交由朱某聯絡,經朱某邀約祕密集會兩次,於第二次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並擔任組織,準備組織臺南工委會郵電支部。惟因吳麗水與雷水湶意見不合,未組織即失去聯絡。復受錢君指示,邀約同事黃淑容等組織「親睦會」,意圖為匪幫發展組織,並經施水環介紹與翁文禮及邱奎璧等取得聯絡,參加其叛亂集會多次。1954年7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7月24日執行死刑。03264申請案於1999年6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丁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並參與會議四次,研討匪幫經濟與社會問題,後經二次秘密集會,即口頭應允參加朱毛匪幫,並準備組織臺南工委會郵電支部,嗣後又組織「親睦會」聯絡同黨,參加叛亂集會多次等情,惟查各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此外復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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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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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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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