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德

陳興德(1929-),臺灣新竹人。 依(44)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電信局報務員,其雖拒絕吳麗水勸說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臺灣青年民主協進會」,卻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4年7月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2月4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以其在警務處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吳麗水於審理中之供述,並無其他佐證資料,難以認定其明知吳君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電信局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