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
- 黃淑 女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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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7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淑(1927-),臺灣臺中人。依(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黃淑曾聽劉嘉武向其宣揚匪幫好處等情。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1月27日奉准保釋,易付保護管束。04741申請案於2000年1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與劉嘉武一度相戀,並聽受其反動言論,思想上不免受有黨染,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淑(1927-2016),女,臺中石岡人,1951年被捕時25歲,父親黃春色為地方鄉紳、土木工程承包商,曾任石岡庄長、石岡庄信用組合長等職,經營東豐製冰株式會社等事業。1941年自石岡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44年自彰化家政女學校畢業,1945年起任教石岡國民學校。該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臺灣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她在任教之餘,參加東勢的國語補習學校學習國語(北京話),因而認識講師劉嘉武。1950年,與中國大陸來臺、從事情治工作的黃繩宗結婚,並辭去教職,改任臺南市議員張壽齡的家庭教師。1951年長子黃少強出生,乃專心在家照顧小孩。 據官方資料載,她涉及「臺中市工作委員會蔡能嘉等案」,起因於1947年她認識劉嘉武後,即相眷戀;至1949年,劉氏向她宣揚共產黨之好處,且謾罵政府。1951年10月,時年25歲的她與5個月大的長子皆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1953年6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從此母子倆在獄中相依為命,至1953年11月27日獲釋,實際羈押、感化共2年又29日。嗣後,恢復教師身分,先後於臺北、臺中、高雄、臺南等地多所小學任教。1975年丈夫過世,遂定居臺南。 受訪時認為,自己沒有犯錯、犯法,僅是依臺中縣教育科的命令參加國語補習班,而向劉嘉武借書,意在學習國語、精進教學,對政治沒有什麼想法。她與劉氏之間更僅限於普通的師生關係,並非如判決書所言,兩人是男女朋友。無奈自己生性單純,接受訊問時回答不當,才招致囹圄之災。出獄後,為了生活能夠歸於平靜,她對於牢獄經歷三緘其口,未特地保存相關文件,也甚少留心獄友的狀況或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團體的活動。1990年從教職上退休,約2002年始寫下自傳〈徒然記〉。晚年與兒子同住,過著含飴弄孫、定時拜訪親友的生活。 2000年黃淑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黃淑(1927-2016),女,臺中石岡人,1951年被捕時25歲,父親黃春色為地方鄉紳、土木工程承包商,曾任石岡庄長、石岡庄信用組合長等職,經營東豐製冰株式會社等事業。1941年自石岡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44年自彰化家政女學校畢業,1945年起任教石岡國民學校。該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臺灣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她在任教之餘,參加東勢的國語補習學校學習國語(北京話),因而認識講師劉嘉武。1950年,與中國大陸來臺、從事情治工作的黃繩宗結婚,並辭去教職,改任臺南市議員張壽齡的家庭教師。1951年長子黃少強出生,乃專心在家照顧小孩。 據官方資料載,她涉及「臺中市工作委員會蔡能嘉等案」,起因於1947年她認識劉嘉武後,即相眷戀;至1949年,劉氏向她宣揚共產黨之好處,且謾罵政府。1951年10月,時年25歲的她與5個月大的長子皆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1953年6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從此母子倆在獄中相依為命,至1953年11月27日獲釋,實際羈押、感化共2年又29日。嗣後,恢復教師身分,先後於臺北、臺中、高雄、臺南等地多所小學任教。1975年丈夫過世,遂定居臺南。 受訪時認為,自己沒有犯錯、犯法,僅是依臺中縣教育科的命令參加國語補習班,而向劉嘉武借書,意在學習國語、精進教學,對政治沒有什麼想法。她與劉氏之間更僅限於普通的師生關係,並非如判決書所言,兩人是男女朋友。無奈自己生性單純,接受訊問時回答不當,才招致囹圄之災。出獄後,為了生活能夠歸於平靜,她對於牢獄經歷三緘其口,未特地保存相關文件,也甚少留心獄友的狀況或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團體的活動。1990年從教職上退休,約2002年始寫下自傳〈徒然記〉。晚年與兒子同住,過著含飴弄孫、定時拜訪親友的生活。 2000年黃淑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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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月24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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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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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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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