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雲

張瑞雲(1930-),臺灣臺北人。 依(44)審覆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郵局打字員,其與施水環係臺北郵局同事,曾受施水環匪幫思想教育,因而明知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4年8月31日被羈押,11月19日保外分娩。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5月14日再傳喚到案執行,11月6日再度保外分娩,嗣奉國防部令核准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另案被告施水環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足證其主觀上對同事施水環為匪諜有所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郵局打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覆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限制人身自由,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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